問:《森林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如何界定一個行為是毀壞林木還是毀壞林地?由林業主管部門認定還是由辦案機關認定?
省林草局回復(20240711):《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類型規定〉的通知》(林稽發〔2024〕48號)關于毀林林木、林地案件規定為:3.01.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者違反批準的內容以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參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3.02.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等其他活動,在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修路和硬化等工程建設,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受到毀壞,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參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3.03.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致使林木、苗木受到毀壞的情形。(參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3.04.破壞退耕還林地表植被的行為,是指違反退耕還林管理法規,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參見《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
綜上所述,毀壞林木案件和毀壞林地案件的違法行為方式有一定的區別,導致的結果也各有不同。當違法行為既適用于毀壞林木案件又適用于毀壞林地案件時,要以違法行為發生后,破壞森林資源危害程度作為界定案件類型的依據。當只有林木受到毀壞時,界定為毀壞林木案件;當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受到毀壞時,界定為毀壞林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