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被稱為中國文化史的一個局部縮影,其“內涵博大宏深,就它的人文價值而言,幾乎涉及了社會科學的各個門類、各個學科”。因此,對泰山進行多學科的橫向比較研究,是當前“泰山學”研究中的一個重大課題。
筆者是《紅樓夢》一書的愛好者,故此不揣谫陋,試圖將曹雪芹與《紅樓夢》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聯系泰山(泰安)史料來做些考證研究。謹請紅學和泰山學研究者指教。
—、曹頫騷擾驛站真象
曹雪芹在其少年時代曾經歷了一場“南直召禍”的巨變。雍正五年(1727年)十二月,雍正帝下諭將江寧織造曹頫(雪芹父)革職查辦,“查封其家產”。“百年望族”的曹家由此敗落。這正如曹雪芹在《紅樓夢曲》中所詠嘆的:“家富人寧,終有個家亡人散各奔騰,……忽喇喇似大廈傾,昏慘慘似燈將盡。呀!一場歡喜忽悲辛。嘆人世,終難定。”
曹家因何獲罪?近年發現的一系列清代檔案,揭示了這一事件的原因。1982年10月在上海召開的全國紅學討論會上,張書才先生代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公布了雍正七年七月的刑部移會,披透曹俯是因“騷擾驛站”而獲罪。
1984年夏,魏鑒勛先生又在大連市圖書館發現了雍正六年六月《曹俯騷擾驛站獲罪結案題本》,“無論就時間或內容上看,這件檔案均可謂曹俯‘因騷擾驛站獲罪’的原始材料。”據這件《題本》記載:曹俯雍正五年解運江寧、蘇州、杭州三處織造所辦御用緞匹進京時,在長清、泰安等處“不遵定例,多取驛馬、銀兩等物”,騷擾驛站,被山東巡撫塞楞額參奏。總管內務府等衙門秉承雍正旨意,對曹俯等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曹俯等俱系織造人員,……而運送緞匹沿途騷擾驛站,索取銀錢等物,殊屬可惡!應將員外郎曹俯革職。”
新史料的發現,引發了紅學界關于曹俯獲罪性質之爭。一些研究者根據檔案史料得出結論:“鑒于曹俯騷擾驛站乃‘多索夫馬、程儀、騾價等項銀兩’,屬于需索侵貪之類,因此也可以概括為‘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
一些主張曹俯獲罪是“政治原因”的學者則認為:“研究雍正的事,只看他的‘文詞’和‘官文書’,那就太天真了。”研究其事件的真象,必須從“官文書”的背后去挖掘隱含的“史實”。他們推論:騷擾驛站案“乃是一個葫蘆案,是雍正為搞掉曹俯而預設的一個圈套”,告發者“領受懲治曹俯的密旨”,與雍正“串通好打擊曹俯一個人”。
由于檔案內容有所缺略,參證史料又十分匿乏,因此在研究中產生重重迷霧。問題的解決,必須借助于新史料的發現。正如同張書才先生在一篇論辯文章中所說:“我的結論(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只是在綜合考察現有史料的基礎上作出的,隨著新史料的不斷發現,可能進一步證明其正確,也可能證明其純屬謬誤。”
因曹俯騷擾驛站事件發生在泰安境內(雍正二年至十二年,長清縣為泰安直隸州轄地),故筆者近年來一直對此問題予以留意,希望能在地方文獻上發現有關此案的線索。
1988年底,終于在乾隆年間的泰安府、縣志上查獲了“騷擾驛站”的記載。這兩條新史料已在《紅樓夢學刊》一九八九年第三輯中公布,今將全文移錄于下:
《泰安府志》卷十五《宦跡》下“國朝”門王一夔傳載:王一夔,字虞音,大興人。貢生,雍正六年為泰安知州。以解運龍衣,所過地方藉端騷擾,一夔詳請于巡撫,奏準裁革……。
又,《泰安縣志》卷十《職官·宦跡》“國朝”門王一夔傳載:王一夔,字虞音,大興人。貢生,雍正五年知泰安州。風裁峻整,吏民肅然,豪猾不敢犯。時舊例解運御服,凡所經過,俱苦需索。雍正六年,一夔白于撫軍塞楞額,奏請裁革。后累遷湖南道。
泰安府、縣志書均刊行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分別由知府顏希深、知縣程志隆修,成城、李成鵬等纂輯。方志成書與騷擾驛站事件之時間相去不遠(僅三十余年),故所記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這兩條新資料提供的內容和史實,為我們今天揭示騷擾驛站案的真象,特別是澄清“承旨預謀”的問題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證據。今結合有關此案的檔案文獻,對泰安方志上的新史料作一考析。
“承旨預謀”說的一個論點是:參奏曹俯之人山東巡撫塞楞額乃雍正之“親信”,他“是在雍正帝同諸兄弟間的政治斗爭中,加入了雍正帝心腹的行列”。因而其在參奏曹俯問題上,有可能是秉承雍正的密旨。又有文章謂:“焉知不是塞楞額看出了雍正欲整治曹俯的意向,所以才投主子所好,落井下石,乘機進讒。”
塞楞額是否雍正心腹這里置且不論,今據泰安方志查明:最早舉報騷擾驛案之人不是塞楞額,而是當時任泰安知州的王一夔。——這一點,至關重要。據塞楞額奏稱:“臣前以公出,路過長清、泰安等驛,就近查看夫馬,得知運送龍衣差使各驛多有賠累,乃詢其賠累之由,蓋……。”今以方志證之,塞楞額所奏“公出過長清、泰安”,“查看夫馬”確有其事,并非為掩蓋“承旨預謀”而施放的煙幕。塞氏所詢之人即是王一夔,其疏奏中關于曹俯等騷擾驛站的具體材料亦可能是王一夔“詳文”中為之提供的。
王一夔其人,不過是一地方官員,自不會成為雍正的“心腹”、“親信”,因此他不可能洞悉雍正的政治意圖,而雍正更不會向他泄露懲治曹俯這樣的“天機”。故在揭報騷擾驛站問題上,王一夔絕無可能是“承旨預謀”,也無從去“揣摹圣意”
另外,從現在掌握的史料看,王一夔是一位清正廉明的正統派官僚。他在山東任職的十余年中,所至勤政愛民,“采訪節孝,闡幽表微”,尤作意振興教育,政跡為時所稱。(參見后附《王一夔事略》)。從其為人來看,也不象那種逢君之惡的小人。而且王氏一生只做到“湖南糧儲道”
這樣的中級官職,并未因揭報騷擾驛站有功而飛黃騰達。從王一夔的經歷看,實在找不出一點“承旨”陷害曹俯的痕跡來。
王一夔之揭報騷擾驛站,是基于他切心民瘼、剛直不阿的性格,而作為其上司的塞楞額,不管他是否雍正的親信,遇到這種“干嚴例”的大案,亦斷斷不敢回護“瞻拘”,隱瞞不奏。因此,騷擾驛站案是一場自下而上,由身任其事的州、省官員逐級揭報、參奏的。質言之,無論塞楞額或王一夔,其題參或揭報騷擾驛站均為職責所關,并非制造“由頭”,使曹俯落入雍正的“圈套”。
王一夔揭報之舉不是“承旨預謀”,還可在泰安方志記載此案的遣詞用字上得到證實,縣志云:“時舊例解運御服,凡所經過,俱苦需索。”縣志所據的文獻,很可能就是王一夔的“詳文”,頗值得注意。據曹頫供稱:“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將運送緞匹于本織造處雇騾運送,而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歷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這當即是王一夔所言之“舊例”。曹頫“于勘合外,多索夫馬、程儀、騾價等項銀兩”,并非其本人的一意孤行,而是會同三處織造及地方官府“商定”的辦法。王一夔的“詳文”,也是針對這一不合理的“舊例”而發,而不是把矛頭對準曹頫,泰安府縣志上只言運送龍衣之人,并未直言曹頫便是明證。而塞楞額的題參內容是和王一夔一脈相承的,塞氏在疏奏中一面參奏曹頫等騷擾驛站“干嚴例”,一面卻又請求增加織造經費:“伏祈皇上敕下織造各官,嗣后不得于勘合之外多索夫馬,亦不得于廩給口糧之外多索程儀騾價。倘勘合內所開夫馬不敷應用,寧可于勘合內議加,不得于勘合外多用。庶管驛州縣不致有無益之花消,而驛馬驛夫亦不致有分外之苦累矣。”朱淡文先生據此認為:“可見塞楞額本人也認為曹頫等人多索夫馬銀兩有一定的合理性,應于勘合內適當議加夫馬數額。”甚是。由此可知:無論巡撫還是知州,所奏所詳都是針對“勘合之外多加夫馬”之弊端而發,純屬盡職上言,并無它意。如是奉旨暗算曹頫,斷乎不能這般避重就輕,模棱兩可。
據魏鑒勛先生研究:“織造官員騷擾驛站,不始于雍正朝。從清初以來,一直就是一項弊端。……順、康以降,騷擾驛站迭見層出,屢禁不止”。泰安地當入京孔道(據《泰安府志》:泰安境內共有三條驛道,其一北接長清縣城,又經濟南、德州直達北京;南接新泰、蒙陰,連接江南各省,清康乾南巡皆經此道,故民間俗稱“九省御道”。曹頫所經當亦為此道),騷擾驛站事件多有發生,而對驛站進行整頓也不自王一夔始。筆者近來查到一條資料,實可佐證此事。
清初泰安人趙弘文所著之《光碧堂稿》收有一篇《朱老父兄臺嵩辰敘》,系記康熙初泰安知州朱兆鱗事。文中涉及了朱氏整頓泰安驛站的事跡,其文云:
(朱兆麟) 來守泰山,時辛亥(康熙十年)之夏六月也。……公之惠政,未易殫述,謹記其大者。……泰山地瘠民勞,驛使相望于道,民不堪命。公置善馬,給糗糧,向來額外工食之費,永行禁革,驛站由是整飭焉。
文中所說的“額外工食之費”當也是指“勘合”外勒索錢財夫馬之事,這表明:騷擾驛站是泰安長期以來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一些頗具膽識的地方官員也曾對驛站進行改革。雍正柄政之后,銳意整頓吏治,驛站問題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雍正元年十月諭令“地方督撫將所有驛站逐一徹底清查”,雍正四年再次下諭:“如有違例多索及背包過重、騷擾驛遞者,令司驛各官即行申報上司題參,從重議處。”在這種政治形勢下,泰安知州王一夔起而“申報上司題參”,也就不足為奇了。
有很多研究者都曾提出一個疑問:“雍正四、五年曹頫連續兩次運送龍衣進京,上一次為什么沒有獲罪?”這個問題其實不難解開。江南三織造為皇帝的耳目,這在當時已是公開的秘密。這些人便是縱咨不法,地方官吏哪個敢管。這使是織造苛索繁費,“例行已久”,而未曾獲罪的原因。但封建官僚中并非全然是顢頇無能之輩,也確實存在一些法不避貴、剛直不阿的“清官”(如曹寅所救之陳鵬年)。王一夔即是這一類人物,史載其為政“風裁峻整”,所至“吏民肅然,豪猾不敢犯”。雍正五年曹俯騷擾泰安事件發生時,正逢王一夔上任伊始(王氏知泰安州在雍正五年初),其并未被“欽差”氣勢所嚇倒,而是毅然“詳請于巡撫”,塞楞額又奏之入朝,遂使騷擾驛站案發。
王若先生《曹頫獲罪原因淺析》一文主張“曹頫獲罪純屬政治原因”,文中舉出的一條“力證”是:“我們前引塞楞額的奏折:‘額外多索以及違例應付者,均于嚴例。’雍正對未處理‘違例應付者’沒有提出異議,能說明他的態度是,賞罰分明’嗎?這決不是一般的疏忽,只能說明他達到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就不考慮其它了。”筆者認為,這條佐證,不能成立,今辯之如下:
騷擾驛站的罪責應由誰來負這個問題值得探討,雖然曹頫供稱“舊例”是‘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但這個“定議”實質上是織造官員倚仗欽差身份強迫地方官員簽訂的。《清世祖實錄》卷五十四所載順冶上諭中即言道:“差員役因需索不遂,駕言遲誤,反卸罪州縣者,尤為可惡。”可見差官欺壓地方,歷史上屢見不鮮,地方上惹他們不起,只得違心應命。塞楞額疏稱:“在州縣各官,則以為御用緞匹,惟恐少有遲誤,勉照舊例應付,莫敢理論。”乃是據理辯解,并非曲意開脫。
王文認為:“(騷擾驛站)主要責任不應該由他(曹俯)負,而在于‘違例應付者’。”根據是:杭州織造筆帖式德文和蘇州織造烏林人麻色在供詞中說:“我二人俱新赴任所,去年初經陸運緞匹,以為例當應付,冒昧收受,聽其預備。”王文據此謂:“就是說他貪:并不是自己向地方驛站搜刮,”而是‘聽其預備’而已。”
我在這里要證明的是,德文等人所供,“冒昧收受,聽其預備”云云,純屬為自己推卸罪責,歪曲事實的狡辯之詞。事件真象如何?請看《泰安縣志》的記載:“解運龍衣,所過地方籍端騷擾。”“解運御服,凡所經過,俱苦需索。”縣志乃邑人記邑事,所敘之真實性無庸置疑。“籍端”者,乃尋找借口,尋隙滋事,以逼迫驛站多予夫馬、銀兩,致使各驛“俱苦需索”。從這里也可以知道,織造官員為了多弄幾個錢,還曾有過一番勒索敲詐的表演,絕非如王文所說僅僅“聽其預備”而已矣。
“舊例”雖是“三處織造定議”,但本次騷擾驛站事件,是發生在曹俯解運三處織造進京期間,故而追究罪責,曹俯首當其沖。至于驛站,雖然“違例應付”,但這是被織造官員強行勒索的,且事發不久,“司驛”官員即依令“申報上司題參”。并無多少罪責可言。審理此案官員未處理驛站人員,正是依法行事,并不是什么偏袒和疏忽,更不是雍正“為了達到政治目的,就不考慮其它了。”總之,王若先生那種驛站故意違例應付,制造事端,害曹俯的推論,是不符合史實,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曹俯騷擾驛站并不存在政治上的原因,只是因循官場慣例,以上壓下,借運送龍衣之際向驛站敲詐錢物,中飽私囊。這一點,曹俯本人都供認不諱:“我受皇恩,身為職官,不遵定例,多取驛馬銀兩等物,就是我的死罪,有何辯處。”我認為魏鑒勛先生的觀點頗有見地:曹頫之騷擾驛站,“只不過象所有的官吏一樣,只要有機會,就多弄幾個錢,如此而已。”
通過對泰安方志新史料的考證分析,從中大體可以窺見曹頫騷擾驛站案的真實情況。筆者認為:“騷擾驛站”是一場由州、省官員逐級揭報、題參而引發的經濟案件,根本不存在什么“隱情”——既非雍正下達懲治曹頫的密旨,亦非王一夔承旨預謀,更非塞楞額制造偽案。因此,我十分贊同張書才、魏鑒勛諸先生的意見: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而非政治原因。
附:王一夔事略
王一夔是騷擾驛站案的重要當事人之一,今據山東方志等史料所載,對其人生平履歷作一簡介,供研究者參考。
王一夔,字虞音,順天大興人。附貢生。康熙五十五年知文登縣,“設義塾,修申子祠墓。采訪節孝,闡幽表微”。
雍正四年九月“因原任山東巡撫陳世倌題補泰安知州”。十二月吏部帶館引見,奉旨:“王一夔著赴新任”。
雍正五年到任,七年去職。
乾隆二年任濟南知府。
乾隆五年調補泰安知府,“弊絕風□,有猾吏必察糾之,豪強無敢犯。泰安士習靡弱,一夔銳意作頭,因青巖社舊址增修書院,延名師,進七邑(泰安府轄一州、六縣)人士而督課之 。又詳議公項銀生息充束備膏火之費,自是文風日振”。
王一夔曾作《重修青巖書院記》,今此碑尚存岱廟大殿西側。其碑文云:“……余以雍正丁未來牧茲土,見書院古柏蕭森,苔蘚盈砌,周覽徘徊,有懷未展。迨乾隆庚申春,復擢守是邦,于是相加詳度,……捐黃經始,鳩工庀材,不數月而正門、重門、講堂、書室以及扈湢廩懈,莫不具備。……又以書院經費浩繁,請于大府,得縣貯免解香稅六百金,復益以閑款千金為之經營,以供修脯膏火之需,遂購經籍,延明師,集多士,而絃誦之聲復聞于今日矣。”王氏熱心教育之心可見之一斑。
乾隆九年調青州知府,尋遷湖南糧儲道,王氏官至此職。
二、賈寶玉論“文死諫”語有出處
《紅樓夢》第三十六回中賈寶玉有論“文死諫”語曰:“那文官……念兩句書記在心里,若朝廷少有疵暇,他就胡談亂勸,只顧他邀忠烈之名,濁氣一涌,即時拼死,這難道也是不得已!還要知道,那朝廷是受命于天,他不圣不仁,那天地斷不把這幾萬重任與他了。可知那些死的都是沽名,并不知大義。”
據紅學家研究,賈寶玉論“文死諫”語與明代思想家李蟄的論調相似。但筆者近讀書卻發現,寶玉之言似與范仲淹論石介語有淵源關系。宋·朱熹之《五朝名臣言行錄》卷七云:
歐陽修、余靖、蔡襄、王素為諫官,時謂之“四諫”。四人力引石介,執政欲從之。時范公(仲淹)為參知政事。獨曰:“介剛正,天下所聞,然性亦好異,使為諫官,必以難行之事責人君以必行。少拂其意,則引裾折檻,叩頭流血,無所不為。主上富春秋,無失德,朝廷政事亦有修舉,安用如此諫官也!”諸公伏其言而罷。
按石介(1005~1045),字守道,世稱徂徠先生,乃泰山之名賢。宋天圣進士,寶元間講學泰山,后召為國子監直講,在太學大力提倡古文,掃蕩西昆之風,且“好議論都省時事,雖朝之權貴,皆譽眥之”,慶歷間范仲淹等推行新政,介作《慶歷圣德詩》頌之,觸怒夏竦等頑固派。新政失敗后,介被排擠出朝,慶歷五年憂憤以終。其事具見《宋史》卷四三二《儒林傳》及《宋元學案》卷二《泰山學案》。
石介以剛直著稱,但后世對他看法也不盡一致,“張安道雅不喜石介,謂狂譎盜名,……目為奸邪”蘇軾也對石氏有“迂闊矯誕之士也”的微詞。但也有不少學者為石介鳴不平,黃震《黃氏日鈔》卷五十謂,“先生奇士也……高風篤行,有益世教為多,惟其志存憂國,作為文章極陳古今,指切當世,自謂吾言不用,雖獲禍,死不悔,致夏竦輩深恨之,幾不免身后剖棺之禍,悲夫!此孔子所以拳拳于中行之世也。張安道直指先生為奸邪,過矣!”朱嘉也對石介極為推崇(見《朱子語類》卷一二九)。范仲淹和石介雖都支持新政,但對石介激烈作風十分不滿,介《慶歷詩》出,范嘗拊股曰:“為此鬼怪輩壞之也。”
范仲淹之論石介與賈寶玉論“文死諫”,論調極為相似,范仲淹稱石介是“以難行之事責人君以必行”,寶玉則說那些文官是“胡談亂勸”;范仲淹“少拂其意,則引裾折檻,叩頭流血,無所不為”,和寶玉說的“只顧邀忠義之名,濁氣一涌,即時拼死”亦是同出一轍。而且范氏和寶玉在此都對“朝廷”采取了“肯定”的態度——“那朝廷是受命于天”(賈)、“主上富春秋,無失德”(范),如此相呼相應的論調,當是很值得研究者注意的。
據紅學家研究:“《紅樓夢》中的細節描寫,每有所本。”那么,曹雪芹筆下的對“死諫”文臣的“刻畫”,是否是借鑒了范仲淹評論石介之腔調呢?我們認為是存在這個可能性的。《紅樓夢》第三十六回中有這么一段話:“寶釵笑道……‘但您們都念過書識字的,竟沒看見朱夫子有一篇《不自棄文》不成?’”這說明曹雪芹,曾留意過朱嘉的著述。而范仲淹諸語正出在朱喜所編的《五朝名臣言行錄》中。因此,曹雪芹很可能見過此文,并于有痕與無痕間化入他的《紅樓》宏著中了。
三、“女兒茶”小考
《紅樓夢》第六十三回:林之孝家的巡夜到怡紅院,寶玉叫襲人倒茶來,襲人晴雯“沏了一杯女兒茶”,笑著道:“(寶玉)已吃過了,大娘也嘗一碗。”
按小說中寫到的“女兒茶”,乃是出產在泰山中,明代萬歷年間文學家李日華在《紫桃軒雜綴》中有所記載:“泰山無好茗,山中人摘青桐芽點飲,號女兒茶。”
李氏之說并非虛妄,這種“女兒茶”的記載還見諸于泰山古代典籍中。明萬歷十五年所刊《岱史》卷十二《物產志》記云:“茶,薄產巖谷間,山僧間有之,而城市皆無。山人采青桐芽曰女兒茶,泉崖趾茁波者曰女兒茶,皆清香異南茗。”此外,清代之《岱覽》、《泰山志》等書上,也均有這方面的記載。
泰山西麓的扇子崖之陰,“舊多青桐,曰青桐澗”據傳“女兒茶”便出產在這里。名曰“女兒”,或當是取自其鮮嫩嬌好、清香可人之意。由于“女兒茶”有南方諸茶所沒有的香型風格,所以在清代時已成為“鐘鳴鼎食之家”中的高檔飲料,《紅樓夢》中把它同云南普洱茶并提,說明“女兒茶”在當時是頗有名氣的。可惜的是這種泰山女兒茶的炮制方法今已失傳,為日后育茶、制茶專家們留下了一個歷史課題。
另外,在明代科學家徐光啟編的《農政全書》上,也載錄了一種“女兒茶”。其書卷五十四《荒政》引明周憲王《救荒本草》云:“女兒茶……生田野中……其葉味淡,微苦。救饑,采嫩葉煠熟水浸淘凈,油鹽調食;亦可蒸曝作茶,煮飲。”
那么,《紅樓夢》中寫到的“女兒茶”究竟屬哪一個品種呢?按《農政全書》所載之“女兒茶”,雖可“煮飲”,但主要還是作為災荒之年充饑的食物,而絕不是賈寶玉飲用的上品佳茗。近年《紅樓夢》新校本之注中采用了“泰山女兒茶”之說,當是十分貼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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