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天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受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職責、野生動物分類分級保護和檔案管理。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統籌解決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條例對強化收容救護和公眾展示展演做了相關要求。市和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范和指導。鼓勵和支持具備救護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公眾展示展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風險的野生動物,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規定的公眾展示展演場所和設施,防止野生動物逃逸和傷人。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條例明確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禁止違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