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版《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環境建設整體布局,授權市政府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準,并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準入負面清單。《條例》作出了一系列關于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制度創新。
《條例》是1994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的“升級版”,新增了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制度設計,對生態環保立法進行了重構。其中,《條例》明確以保護優先為基本原則,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三線一單、區域生態環境評價以及環境功能區劃等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條例》還明確生態修復的重點、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與成效評估要求,并從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的多樣性保護出發,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體系,為生態安全筑牢了屏障。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權交易等進行了規定。《條例》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深圳市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要求制定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和碳中和路線圖,推動重點行業綠色低碳轉型;明確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機制,授權市政府制定重點行業碳排放強度標準,并將碳排放強度超標的建設項目納入行業準入負面清單。同時,也要求了深圳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通過設定固定總量的排放額度,約束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的年度碳排放。
建立碳普惠機制,對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排行為進行量化,引導全社會綠色低碳生產生活。鼓勵企業開展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等增強生態系統碳匯能力的措施和行動。
《條例》還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優化完善,在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情形外,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午或者夜間進行產生噪聲建筑施工作業,拒不改正的行為納入按日連續處罰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