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全球氣候變暖趨勢,1997年12月由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 由此形成了國際“炭排放權交易制度”(簡稱“碳匯”)。旨在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際法案。它規定,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同時規定,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可自愿制定削減排放量目標。在此后一系列氣候公約國際談判中,國際社會對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匯聚作用越來越重視。《波恩政治協議》、《馬拉喀什協定》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鼓勵各國通過綠化、造林來抵消一部分工業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則同意將造林、再造林作為第一承諾期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意味著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林業碳匯項目抵消其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2003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國際社會已就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碳匯項目達成了一致意見,制定了新的運作規則,為正式啟動實施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創造了有利條件。
森林碳匯
是指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當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林業碳匯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承認森林碳匯對減緩氣候變暖的貢獻,并要求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植被恢復及保護,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將項目產生的碳匯額度用于抵消其國內的減排指標。
所謂碳匯,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簡單說就是捐資造林,讓自己出資培育的森林消除自己因工作、生活而排放的二氧化碳。
草地碳匯
國內仍沒有學者對草地碳匯進行界定,因為大多學者認為草地的固碳具有非持久性,很容易泄漏。盡管草地固碳容易泄露,但是隨著我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實施,草地土壤的固碳量在增加,因此從增量角度看草地還是起到了固碳的作用。
耕地碳匯
耕地固碳僅涉及農作物秸稈還田固碳部分,原因在于耕地生產的糧食每年都被消耗了,其中固定的二氧化碳又被排放到大氣中,秸稈的一部分在農村被燃燒了,只有作為農業有機肥的部分將二氧化碳固定到了耕地的土壤中 。
海洋碳匯
是將海洋作為一個特定載體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 并將其固化的過程和機制. 地球上超過一半的生物碳和綠色碳是由海洋生物(浮游生物、細菌、海草、鹽沼植物和紅樹林)捕獲的, 單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 是草原的29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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