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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林下經濟寫入《森林法》

發布時間:2020-02-24 16:09:28  來源:中國林業學會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森林法》。新森林法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推動新時代林業發展的根本法律,為科學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提供了基本法律準繩;對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次森林法修改,首次將“林下經濟”寫入法律條文,對林下經濟科學研究和產業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值得廣大研究人員和從業者關注。


近些年來,以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相關產品采集加工和景觀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林下經濟蓬勃發展,對促進農民增收和脫貧攻堅、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激活林區經濟、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了顯著的作用。林下經濟先是由民間進行探索試驗,進而進入科學研究的視野,又被國務院列為扶持政策,再進入林業的最高法律,之所以呈現出強大的生命力,是因為它順應了農民的意愿、林業經營者的要求,順應了綠色發展、資源可持續經營、生態與經濟雙贏的大趨勢。



林下經濟一詞出現于本世紀,但實踐活動卻有千年以上歷史。中國數千年的農耕生產實踐,就已深刻地認識到農林的緊密相關性,先民們在農業生產實踐中開發了大量的農林復合經營生產模式,如形式多樣的林糧間作、林牧結合、?;~塘、庭院經營等類型。公元前一世紀的《汜勝之書》記載著林、桑、糧間作的生產結構形式;北魏《齊民要術》對林農間作的目的性和種植技術作了詳細闡述。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國外,將生態系統理論引入林業,提出了農林業、農林復合系統、多功能林業、非木質林產品、社會林業、生態林業等概念。國內外發展的共同趨勢,使林下經濟被注入了綠色經濟、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新的內涵。


目前學界對林下經濟的定義尚未成統一的觀點。但林下經濟從學科理論和實踐探索兩個方面的推進都具有廣闊的前景。為深入研究林下經濟發展的科學問題,2014年12月中國林學會成立了林下經濟分會,由長期從事林農復合經營的李文華院士牽頭,集聚了從事林下經濟科研和生產經營實踐的一批專家,其中做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經過廣泛討論,形成了《林下經濟術語》,聯合開展了林下經濟試驗,促進了國內外廣泛的學術交流。2018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把林下經濟單獨編碼,列為一個學科分支領域,標志著林下經濟學科研究上升到更高的層面。


從未來科學研究的角度看,林下經濟亟待關注的領域非常廣闊。在基礎理論方面,基于科學實驗分析,對林下經濟復合生態系統的種間互作、能量流動與物質循環、生態環境效應、生物多樣性變化等研究亟待開啟。在應用研究方面,作為以復合經營為主要特征的生態友好型經濟,土壤、光照、水分、空氣等自然因子,與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因子的不同組合均會獲得不同的森林調節、支持、供給功能和效益。利用復合生態系統產出的多種木質與非木質林產品滿足生態功能、經濟和社會需求,具有很大研究空間。從實踐發展來看,林下經濟對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促進脫貧攻堅、拉動城鄉就業、推動產業融合發展等展現了強大的生命力,發展勢頭方興未艾,很多地方將林下經濟作為脫貧攻堅的主攻陣地。比如貴州黔東南州,是守著“綠水青山”的深度貧困地區,他們將林下經濟作為脫貧攻堅的大戰略,出臺扶持政策,召開全州大會,州委書記、州長親自督戰,初步形成了林下種、養、采、加、康養一體化綜合運行的格局,2019年全州有6個縣實現脫貧摘帽。新通過的《森林法》強調調動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特別是廣大林農以及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保護其合法權益。對于商品林,國家明確規定積極鼓勵,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的經營措施,提高經濟效益。因而在商品林中發展林下經濟沒有任何政策障礙。同時,在新《森林法》第49條中,還特別規定,在明確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經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增加森林經營者的收益。


我們認為,林下經濟將迎來它應有的春天。

責任編輯:王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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